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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明白卡

发布时间:

2026-06-18 08:41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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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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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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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待遇类别

基本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待遇

参保类型

划入额度

使用范围

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退休职工

定额(60元)

普通门诊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元)

基层医疗机构

0

在职55%/退休65%

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级医疗机构

每次30元

在职55%/退休65%

三级医疗机构

每次50元

在职50%/退休60%

备注: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次月起变更其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待遇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电脑登录“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微信“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众号,支付宝“河南医保”小程序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助上传病历资料申报。

序号

病种名称(元)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元)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75%。

与其他待遇合并计算不超过基本医保、大病最高支付限额

2

异体器官移植

3

恶性肿瘤

4

糖尿病并发性

5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6

心衰

7

支架植入术、心脏瓣膜置换术或冠脉搭桥术后

8

高血压合并症

9

帕金森病

10

阻塞性肺气肿

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

肝硬化(失代偿期)

13

结核病

14

精神分裂症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16

系统性免疫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

17

强直性脊柱炎

18

股骨头坏死

19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0

双相情感障碍

21

偏执性精神障碍

22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23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4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备注:

门诊重特大疾病待遇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携带本人确诊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病历复印章)或门诊病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经责任医师鉴定并填写申请表,按参保地申报流程办理待遇认定申请。

序号

病种名称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元)

1

透析

90%

血液透析7000元/月,腹膜透析6000元/月

2

I型糖尿病

85%

400元/月

3

甲状腺机能亢进

85%

200元/月

4

苯丙酮尿症

85%

经典型苯丙酮尿症20000元/年;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累计支付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耐多药肺结核

85%

20000元/年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85%

1250元/月

备注:

险种

待遇类别

基本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药待遇

申报方式

凡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确诊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病历复印章)或门诊病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经责任医师鉴定并填写《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申请表》,按参保地申报流程办理特药待遇申请认定。

报销政策

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备注:

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市内)

400

在职90%/退休95%

8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市内)

600

在职85%/退休90%

三级医疗机构(市内)

900

在职80%/退休85%

备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保障范围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元)

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

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封顶线(8万元)

95%

30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封顶线(8万元)

95%

三级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封顶线(8万元)

95%

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待遇

项目

基本政策

待遇标准(元)

产检检查费用

参保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基金按限额标准支付

市级医院300元;县级200元

住院分娩费用

参保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基金按限额标准支付

正常分娩:市级1000元/例;县级800元/例;

异常分娩:市级1600元/例;县级1300元/例;剖宫产:市级2600元/例;县级2200元/例;

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等其他手术:市级3000元/例;县级2600元/例

计划生育费用待遇

放环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

定额补贴

市级:80元/例;县级50元/例

输精管结扎术

定额补贴

市级800元/例;县级600元/例

输卵管结扎术

定额补贴

市级1000元/例;县级800元/例

输精(卵)管复通术

定额补贴

市级2000元/例;县级1500元/例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

定额补贴

市级120元/例;县级100元/例

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

定额补贴

市级600/例;县级400/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含异位妊娠、葡萄胎)

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市级医院3000元/例;县级2600元/例

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足额缴费12月(含)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生条例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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