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4-27 16:55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关于2025年度驻马店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驻马店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2025年度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2025年1月全市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实地查看、数据分析、日常管理和自评相结合等形式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
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医保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议履行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优化;信息化建设、医保电子凭证及“码上付”应用持续加强,便捷高效;DRG付费方式改革持续推进,配套制度逐步完善,病种分组更趋科学全面;严格落实集中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制度规定,有效减轻患者负担,不断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控管理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障工作重视不够,宣传内容更新不及时,优化流程落实不到位;内控制约机制不健全、专业人员少,存在一岗多责现象;档案存储不达标、资料不完整。
2.DRG付费管理方面: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DRG付费方式改革推进过程中,改革意识有待加强,专业人员配备需进一步充实,内部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仍需完善;病种编码规范性有待提升,数据上传时效性和完整性需加强,数据质量有待改进,内部管控应进一步加强.
3.目录及就医管理方面:部分医疗机构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不到位;医保惠民政策、便民措施推进缓慢,院内目录映射更新不及时;仍然存在医疗文书书写欠规范、医嘱与检查治疗不相符、过度诊疗等现象;在使用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诊疗等项目时,未建立治疗台账或台账记录不详细。
4.集中采购方面: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集采相关制度落实不够细致、优先推荐使用集采药品程序、使用检测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开展相关培训不足等。
5.医保信息化方面:部分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少、软件更新慢,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较低,药品溯源码采集率不达标。
(二)定点零售药店
大多数定点零售药店模范遵守药品零售及医疗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疗保健、医保费用结算等处方外配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初步实现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控管理方面:部分药店宣传内容陈旧、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开展医保政策培训不足、岗位设置不合理,档案管理不达标、个别基层药店卫生条件脏乱差。
2.服务管理方面:个别药店处方书写不规范,大额购药登记不完整,执业药师缺岗或不在岗;药品进销存管理不规范,未实现电子台账管理。
3.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方面:部分药店药品储存、防疫等措施缺失;分区管理不合理,存在药品混摆及保健品未设专柜且无明显标识;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留存凭证缺失等。
4.药品集采方面:部分开展集采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制度不健全、缺少使用监测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不足、集采药品进销存未做到账物相符等。
5.日常管理方面:在日常检查中,部分药店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评价结果及结果应用
1.年度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评优评先范围;
2.年度评价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其上年度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
3.年度评价80分以下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该定点医药机构反馈有关情况,并按比例扣减其上年度质量保证金,每低1分扣减5%;
4.年度评价60分以下(含60分)的,经办机构应向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具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医保协议;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5.年度评价内因违规被中止医保协议的,结合违规事项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考核标准扣减相应分数,并根据考核结果返还质量保证金;因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因停业或歇业申请中止医保协议且截至考核之日未申请恢复的,或因停业或歇业申请终止医保协议的,应当对与申请机构结算的医保费用开展复核,视情返还质量保证金。
各级经办机构要督促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对标对表,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本次年度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规范的医保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