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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亡人员终止医保关系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25-07-16 10:11

信息来源: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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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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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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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为死亡人员及时办理医保终止手续,是法律规定,也是参保单位及亲属应尽的责任,更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参保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终止医保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参保登记终止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渠道: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或者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河南医保”小程序办理。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继承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户信息;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渠道: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或者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注意事项

(一)材料真实合规死亡证明需明确就诊单位及死亡地点,虚构死亡信息或伪造死亡证明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医保待遇终止成功办理注销后,逝者医保待遇即时终止,家属需及时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并停止使用逝者医保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

 三、监督与举报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使用已故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除需退回骗取金额外,还将面临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加大对使用已故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并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等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咨询电话:0396-2830935

举报电话:0396-2812129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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