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19-10-25 15:32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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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2项)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六、行政检查(2项)
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稽核;
2.监督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七、行政确认(1项)
1.缴费单位(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数额核定
八、其他职权(4项)
1.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2.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及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备案;
3.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
4.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号) “四、待遇审核……(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医疗服务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转诊转院决定,即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于不予转诊转院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2880383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医保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市民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2 |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驻马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驻人社医疗[2015]7号)第七条: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确诊后凭病历和相关检查结论资料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重症慢性病就医证》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专家直接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除上述病种外的其它病种,原则上每年组织鉴定一次,鉴定时间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自行决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医疗服务科 | 即时 | 不收专家 鉴定费 | |
| 初审 | 2.组织责任:组织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鉴定。 | 30日 | |||||||
| 复审 | 3.组织责任:安排初审通过人员到市医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 ||||||||
| 终审 | 4.组织责任: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的体检检查结果做鉴定结论。 | ||||||||
| 整理录入 | 5.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整理录入。 | ||||||||
| 发文通知 | 6.审查责任:对通过人员名单及文件审批。 | ||||||||
| 手续办理 | 7.审查责任:负责慢性病获批病种、慢性病定点医院等信息的填表、复核、盖章及以上信息的系统录入。 | 5日 | |||||||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2880383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医保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市民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3 | 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转诊转院办理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二、(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第十六条:“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
受理 | 1、受理责任:提交转诊转院申请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离休干部住院转院办理手续表》及相关病例材料)进行审核。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予以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96-283930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市民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4 |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新增或中断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收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限时办理。 | 15日 | 15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 | ||||||||
| 转移 | 4.转移责任:在接受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申请后,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15日 | 15日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接受社会监督。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287576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医保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 驻马店市市民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5 |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提交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收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 15日 | 不收费 | |
| 审核 | 2.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限时办理。 | 15日 | 15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接受社会监督。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287576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医保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 驻马店市市民中心1楼医保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部门盖章: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8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驻人社医疗〔2016〕11号)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收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统筹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结果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评估办法审查县区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审查县区经办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确定下发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文件。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及时的把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文件下发至各县区同时以文件形式通知社会保障政务信息中心统一进行信息维护。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每个季度末之前,将全市备案登记后的新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2881822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医保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880253 |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市医疗保险中心 | |||||||||





